新闻中心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新闻中心
山东平度纵火案一被告曾反对用汽油焚烧村民帐篷
发布时间:2015/3/19 16:57:15  点击:459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19日上午对被告人王月福等七名被告人放火、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王月福犯放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杜群山犯放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青犯放火罪、寻衅滋事罪,撤销假释,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元;被告人刘长伟犯放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李显光犯放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柴培涛犯放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被告人崔连国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07年,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山东省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杜家疃村200余亩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2013年,相关村民领取了其中130余亩土地的青苗补助款,安置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尚未全部确定。2013年10月,青岛成元天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竞拍得到其中80余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开发建设开元城·开元御景项目。

2014年2月底,办事处将该80余亩土地的出让收益1 527万余元划拨到村委会账户,政府文件规定该部分土地出让收益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医疗和生活保障支出。杜家疃村部分村民为使办事处同意将此笔款全部分给村民,自同年3月5日开始到开元御景项目施工工地阻止施工,同月8日前后在工地南门外搭建一帐篷,由多名村民昼夜轮流值守,13日前后切断工地电源,试图让开发商给办事处施加压力。

在此期间,时任办事处书记付强、主任吕中科等多次召集会议,要求时任杜家疃村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杜群山等村干部对村民进行劝说。16日上午,吕中科又让曾与其在旧城改造中共事的时任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吴家疃村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崔连国帮忙解决杜家疃村村民阻止施工的问题,崔连国表示同意。后崔连国打电话约杜群山见面,此时,杜群山因工作压力,也产生请崔连国帮忙解决村民阻止施工之念,二人商定由崔连国帮杜群山找人对阻止施工的村民进行恐吓,后崔连国让王月福与杜群山联系。杜群山与王月福见面后,让王月福帮忙恐吓阻止施工的村民,并带王月福指认了阻止施工的村民及其住处,到工地附近查看。王月福又纠集被告人李青、李显光、柴培涛参与,商定持砍刀恐吓村民,并查看了现场,购买了砍刀,租用了作案用车辆。

17日下午,杜群山电话通知王月福暂停行动。与此同时,因付强得知吕中科找崔连国帮忙解决杜家疃村村民阻止施工之事后予以制止,吕中科也打电话要求崔连国停止帮助解决杜家疃村之事。崔连国即通知王月福暂停,王月福随后告知柴培涛等人,并退还了所租车辆。

20日,因劝说村民工作仍无进展,杜群山又约王月福见面,二人商定用汽油放火破坏帐篷,以此恐吓村民。王月福纠集李青、柴培涛、李显光、刘长伟具体实施,并租赁了车辆,准备了工具。后王月福到崔连国办公室,将杜群山与其商议用汽油放火破坏帐篷一事告知崔连国,崔连国表示反对。王月福解释只是吓唬后,崔连国未再表态,亦未进一步制止。王月福此后将一瓶汽油送至李青等人的租住处,指使当晚用该汽油烧帐篷。

21日1时50分许,李青、柴培涛、李显光、刘长伟驾车到达现场附近,柴培涛停车等候,李青、李显光、刘长伟各持1把砍刀来到有村民值守的帐篷处,李青站在帐篷口,防止帐篷内村民出来发生厮打,李显光将汽油浇在帐篷外侧东南角处的沙发及帐篷上,刘长伟用打火机点燃沾有汽油的毛巾扔到沙发上引燃帐篷,后柴培涛驾车载三人逃离现场。

当日在帐篷内值守的被害人耿某某被烧死、被害人李某甲、杜某某、李某乙被烧伤,价值9770元的物品被烧毁。后王月福让李青等人扔掉作案工具及作案所穿衣物等,并给李青5000元。

法院另查明,2013年7月左右,被告人王月福承揽了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白果园村旧村改造过程中的拆除旧房、清运建筑垃圾等工程。同年9月至2014年3月间,王月福纠集并指使被告人李青、柴培涛、刘长伟、李显光等人采用砸玻璃、投放礼花弹、毁坏财物、殴打他人等手段,多次对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村民进行滋扰、威胁,并强行拆除一村民住房,情节恶劣,严重影响当地村民的正常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月福、杜群山、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崔连国以放火焚烧帐篷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均已构成放火罪;王月福还多次纠集、指使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交叉结伙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五被告人的行为又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并罚。王月福与杜群山共谋放火犯罪,纠集并指使李青等人具体实施犯罪,指认现场,准备砍刀、车辆、汽油等犯罪工具,确定作案时间,案发后提供出逃资金,指使毁灭证据,还纠集李青等人多次寻衅滋事,在放火、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积极、主动,系地位、作用最为突出的主犯,且有两次犯罪前科,又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杜群山与崔连国共谋恐吓阻止施工的村民,又让崔连国介绍的王月福具体实施,为王月福指认现场,并与王月福商定采取放火破坏帐篷的方法,亦系主犯。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受王月福纠集参与犯罪后,相互配合,共同积极实施放火、寻衅滋事行为,均系主犯,李青系在假释考验期内犯罪,李显光系累犯,柴培涛有自首情节,系累犯。崔连国在得知采用放火手段后曾表示过反对,在放火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七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同时对该案的附带民事部分依法作出处理。

宣判后,被告人王月福、崔连国当庭表示上诉,被告人杜群山、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表示是否上诉,回去考虑。被害人、被害人家属、被告人家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共31人旁听了宣判。